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于2008年4月2日,依法对周光灿涉嫌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销售药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理,对违法现场发现的11种药品及有关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。至今当事人周光灿未到分局接受调查。现通知如下: 请当事人周光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(北京市崇文区绿景馨园东区13号楼东玖大厦B座906室)接受调查处理,如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,将视为放弃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
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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